监察法为什么没明确提及公安机关?


监察法未明确提及公安机关,这其实涉及到监察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以及各部门职能划分等多方面因素。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监察法主要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在于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察。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它的职责广泛,涵盖了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多个方面。虽然公安机关中有部分公职人员在监察范围内,但监察法并非是专门针对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业务进行规范。 其次,从调整范围来讲,监察法重点关注的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里并没有单独把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列举,但公安机关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职人员是在监察范围内的。 再者,对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有其他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这些法律对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所以,监察法不需要重复对公安机关进行明确规定,而是与其他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对不同主体和行为的监督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