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截留土地补偿款用于村集体支出?
我们村土地被征收后有了一笔补偿款,现在村里有人提议截留一部分补偿款用于村集体支出,比如建设村里的公共设施。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到底能不能截留土地补偿款来用于村集体的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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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补偿款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使用规范,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截留用于村集体支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补偿款的构成和性质。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补偿。它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专款专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如果要将土地补偿款用于村集体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土地补偿费,虽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是可以随意支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要截留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集体支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经过法定多数村民同意才行。而且,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对于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是原则。如果需要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所以,一般不能截留安置补助费用于村集体其他支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因为明确归所有者所有,更不能截留用于村集体支出。 综上所述,截留土地补偿款用于村集体支出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擅自为之。否则,相关责任人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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