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权利质权?

我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最近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想通过设定权利质权来融资。但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土地使用权能不能用来设定权利质权,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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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能否设定权利质权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它是质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接下来看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交易等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权。



不过,《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土地使用权并不在可以设定权利质权的权利范围内,但可以通过抵押的方式来为债务提供担保。如果有人想要利用土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等操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避免出现法律风险。同时,在进行任何涉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和担保活动时,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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