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在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时,出借人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这就相当于双方提前商量好,一旦有一方违约,就要按照约定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当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借款人超过约定还款期限未还款,就构成了违约,出借人是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 不过,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数额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为了防止出借人通过过高的违约金获取不合理的利益。 另外,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借款人逾期还款给出借人造成了损失,出借人虽然不能主张违约金,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逾期还款所造成的损失,例如利息损失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若借款合同有约定,出借人通常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要注意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出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