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是否可以只起诉一个担保人?


在借贷关系中,当涉及多个担保人时,出借人是否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个担保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则是,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多个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出借人有权选择只起诉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负责,出借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而如果是一般保证,情况就相对复杂一些。多个一般保证人之间通常是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出借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即便出借人只想起诉一个一般保证人,也需要遵循先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出借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只起诉一个担保人的,但具体情况要根据保证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