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廖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我是廖某,在一个案子里,我觉得自己有行使代位权的必要。但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代位权行使的规定,不知道我这种情况符不符合条件,想问问在这个案子里我到底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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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欠了债务人钱,债务人却不主动去要,而债务人又欠了你的钱,这种情况下你就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去要求欠债务人钱的人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要判断廖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需要看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廖某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确定且已到期的。也就是说,廖某和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并且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其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人)也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对廖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就是因为债务人不积极去要账,导致廖某的钱可能收不回来。 只有当以上这些条件都满足时,廖某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廖某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由法院来判定其是否能够行使以及具体的行使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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