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宴猝死能否依据安全保障义务获赔?


在探讨男子酒宴猝死能否依据安全保障义务获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责任,指的是特定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酒宴的场景中,主办方就相当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要确保酒宴场所的设施安全,提供的食物、饮品符合卫生标准,在出现突发情况时能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等。 如果男子在酒宴上猝死是因为主办方没有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死者家属是有可能依据该义务获得赔偿的。举个例子,如果酒宴场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男子摔倒后猝死;或者提供的食物中有过期变质的成分,引发男子身体不适进而猝死等,这些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然而,如果男子的猝死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且主办方在发现情况后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救助措施,如拨打急救电话、进行简单的急救操作等,那么主办方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方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若男子的猝死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比如有人在酒宴上与男子发生冲突并造成伤害,那么首先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主办方在这个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没有及时制止冲突,那么主办方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男子酒宴猝死能否依据安全保障义务获赔,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主办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家属可以通过与主办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