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否能够继续存在呢?


在法律层面,判断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存在,关键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还受法律保护,主要涉及到婚姻的成立、维持以及解除等方面。 首先,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继续存在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才是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如果婚姻本身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那么婚姻的继续存在就会受到影响。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而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受胁迫方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影响婚姻的持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另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后,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