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吗?
我是一名产妇,目前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说不想和我续签合同,可我还在哺乳期,心里很慌。我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合不合法,产妇劳动合同到期到底可不可以不续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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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不续签,需要分情况来看。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当产妇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她还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劳动合同不能直接到期终止,而是要自动延续到这些特殊时期结束。例如,一位产妇的劳动合同原本在她怀孕期间到期,那么这份合同要延续到她哺乳期结束才终止。 不过,这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果是女职工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是可以的。因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劳动者有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在产妇劳动合同到期时不续签,而应将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但如果是产妇主动提出不续签,则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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