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责任?

我之前在一家医院看病,后来发现病历里没有病程记录。我怀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想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但不知道没有病程记录这种情况能不能鉴定为医疗过错责任,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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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过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无病程记录能否鉴定为医疗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过错责任。医疗过错责任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从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对于病程记录,它是指继入院记录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病程记录可以反映出医疗机构对患者整个诊疗过程的详细情况,是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证据。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病程记录属于主观病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按照规定书写、保管病程记录,这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在医疗过错责任鉴定中,虽然没有病程记录并不直接等同于医疗过错责任,但它会对鉴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没有病程记录使得鉴定机构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遵循了诊疗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和正确性,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程记录等关键证据,可能会被推定存在过错。 另一方面,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因为没有病程记录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延误了治疗时机、无法明确后续的治疗方案等,并且这种损害与医疗机构未记录病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很可能要承担医疗过错责任。不过,最终是否构成医疗过错责任,还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诊疗规范、医学专业知识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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