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经鉴定有伤残等级。现在打算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听说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不清楚这笔钱该由谁来支付。是单位,还是社保机构,还是其他方面呢?我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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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用于帮助职工在重新就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困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简单来说,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下,这笔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的。因为职工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受的伤,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职工因工伤影响就业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所以,当职工符合领取条件时,就可以按照所在地区规定的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这笔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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