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三个一次性由谁支付?

我受了工伤,听说有三个一次性的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我不清楚这三个一次性到底该由谁来支付。是单位出,还是工伤保险基金出,还是两者都有份呢?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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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个一次性”赔偿,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它们的支付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笔钱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身体伤残给予的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这笔费用就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用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以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过,具体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在一些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具体金额。同样,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要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能有一定的资金来重新就业或者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也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出适合本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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