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必须给吗?
我受了工伤,经过鉴定达到了伤残等级。现在我想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听说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公司不想给,我就想问问,这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是不是必须要给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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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笔费用,用于帮助其在重新就业前度过一定的困难时期。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就有义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例如,你被认定为工伤且达到相应伤残等级,之后你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必须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你支付这笔补助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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