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必须给吗?
我在工作中受了伤,被鉴定为伤残。公司说不一定会给我伤残就业补助金,我不太懂这个。想问问在法律上,公司是不是必须要给我这笔钱呢?我很担心自己拿不到这笔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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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也就是说,如果职工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那么公司是必须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再就业方面能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只要满足对应的条件,职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这笔补助金,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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