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的不动产可以买卖吗


服刑人员的不动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买卖的。首先要明确,在其合法房产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的情况下,是具备正常市场流通性,能够进行公开买卖交易的。 这是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不属于以下几种情形就可以转让: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二是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是权属有争议的;六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过,由于服刑人员通常没有人身自由,无法亲自参与房产买卖活动,所以大多会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里涉及到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并且按照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要带一位公证员到监狱,让服刑人员写委托书并做公证,同时还需要服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以及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之后,代理人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房产买卖流程,在符合相关税费缴纳等规定的情况下,完成不动产的买卖交易。 相关概念: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一种登记。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文件,要写清代理人相关信息、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