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之前在工作中受了伤,经过鉴定是有伤残等级的。现在想了解一下,到底在什么情形下单位会支付给我伤残就业补助金呢?我很关心这个,因为这关系到我的后续生活保障,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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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来说,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他们本身有保留劳动关系的选择,但如果自己不想继续在单位工作了,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单位就需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考虑到五级、六级伤残对职工劳动能力有较大影响,离开单位后再就业可能存在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过渡。 而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当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或者职工自己决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这笔补助金。因为虽然七至十级伤残相对较轻,但也或多或少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竞争力,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重新就业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 不过,不同地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不一样的,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来确定自己能获得的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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