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单位受了工伤,现在打算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听说有个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是我不太清楚这个补助金具体是怎么回事,比如给多少、什么条件能拿,所以想问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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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从目的上来说,这笔补助金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能有一定的资金来适应新的就业或者生活情况,因为工伤可能会对职工再就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法律依据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每个地区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等因素来确定。比如,有的地区是按照伤残等级和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来计算。职工在遇到相关情况时,需要查看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以便准确了解自己应得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同时,职工要确保自己符合领取的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去申请这笔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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