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我遭遇了一起案件,对方的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我想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太确定法律是否支持。想了解一下,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到底能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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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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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指出的是“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主要支持的是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而且,对犯罪人处以刑罚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对被害人精神抚慰的功能。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例如,在一些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可能非常严重,仅仅给予物质损失赔偿可能无法充分弥补其伤害。但目前这种情况下,若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不过,即便在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条件和证据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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