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可以不立案吗?


在探讨未成年犯罪是否可以不立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我国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和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实施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是可以不立案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因素。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从立案的前置程序来看,如果在审查阶段发现符合这样的条件,也可能不进行立案。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随意不立案。当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司法机关还是会依法立案处理。例如,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总之,未成年犯罪是否立案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既要遵循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也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