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可现在前夫下落不明,根本联系不上他,也拿不到他给孩子的抚养费。我知道他还有一些财物在我这里,想问下能不能用这些财物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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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折抵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能否用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它是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经济来源。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当一方下落不明时,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这意味着,如果离婚后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是可以用其财物来折抵子女抚养费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财物的折抵应当合理,要根据财物的实际价值和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来确定折抵的数额。不能随意高估或低估财物的价值。其次,如果财物折抵抚养费后还有剩余,剩余部分应当妥善保管,待下落不明一方出现后再进行处理。 此外,如果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不足以折抵全部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的其他财产等,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妥善地解决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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