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联系不上算跑路吗?


要判断公司注销联系不上是否算跑路,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跑路”的含义。通俗来讲,“跑路”一般指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法律责任等,故意隐匿行踪、停止经营且不履行相关义务。而公司注销是一个合法的程序,当公司出现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法定情形时,公司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债权人、进行清算等义务,即使之后联系不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跑路”。例如,公司按照规定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合理的清算和分配,那么这就是一个合法的注销过程。然而,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故意隐瞒债务,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在注销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注销后又联系不上相关负责人,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跑路”。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遇到公司注销后联系不上的情况,首先要核实公司注销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发现公司存在违法注销的情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根据该规定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