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通话录音能够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通话录音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视听资料”列为八类证据之一,手机通话录音就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说它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 不过,要让手机通话录音真正发挥证据作用,需要满足“三性”原则。 首先是真实性,也就是说这个录音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是通过剪辑、伪造等手段弄出来的,得是当时真实发生的通话被录制下来,并且确实是诉讼当事人所录制的音频资料。 其次是合法性,这要求录音材料的来源必须合法。要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在别人住处偷偷安装窃听设备录制通话,这种情况下得到的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但如果在未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录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这样的录音是有可能被认可的。 最后是关联性,录音内容得和案件有紧密联系,能够反映案件相关事实,而不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 举个例子,如果是债务纠纷,录音里清晰地提到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关键内容,那就与案件相关。要是录音里只是日常闲聊,和案件没什么关系,就不符合关联性要求。 另外,如果只有单独的手机通话录音这一个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那么它的证明力相对会比较弱。所以最好能多收集一些其他类型的证据,比如书证、证人证言等,来增强整个证据链条的证明力。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