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能否同时存在?
我之前给别人做了债权抵押,现在债权还没处理完,但是有点担心抵押权的情况。想知道在法律上,抵押权和它所担保的债权是不是得同时存在呀?要是债权还在,抵押权没了,或者抵押权在,债权没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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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是能够同时存在的,并且这种同时存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抵押权和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要求债务人还钱、交付货物等。而抵押权则是一种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主债权消灭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之一,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在债权存在的期间,抵押权也会一直存在,以此来保障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当债权得到完全清偿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在甲没有还清这10万元借款之前,乙对甲的房屋就享有抵押权。只有当甲还清了全部借款,乙的债权消灭了,其对甲房屋的抵押权才会消灭。此外,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抵押权不能脱离债权而单独存在,也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比如,乙不能在甲的借款债权还存在的情况下,把对甲房屋的抵押权单独转让给其他人。如果允许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就会破坏担保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综上所述,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在法律规定下是同时存在的,这种同时存在的关系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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