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17000元可以不起诉吗
我朋友(此处改为“我”以符合要求)多次实施诈骗,总共骗了17000元。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阶段,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多次诈骗17000元的情况,有没有可能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呢?我不太懂法律,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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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否对多次诈骗17000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关于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多次诈骗170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通常情况下,满足起诉标准的案件会进入起诉程序。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存在一些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多次诈骗17000元的案件符合这些情形之一,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多次诈骗17000元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检察院有可能基于这些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多次诈骗17000元并非绝对会被起诉,具体是否起诉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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