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川师大杀人案鉴定疑犯患抑郁症,这种情况可以免除死刑吗?

我关注到川师大杀人案里疑犯被鉴定患有抑郁症,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像这种疑犯患有抑郁症的情况,是不是就可以免除死刑呢?我想知道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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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抑郁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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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川师大杀人案鉴定疑犯患抑郁症是否可以免除死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抑郁症在法律中的性质和地位。 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但它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有区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抑郁症患者而言,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没有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也就是说,虽然患有抑郁症,但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依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控制。所以,一般不能因为患有抑郁症就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更不能直接免除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适用死刑是非常慎重的。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疑犯患有抑郁症,这可能会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比如,法官会审查抑郁症对疑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如果有证据表明抑郁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疑犯的控制能力,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免除死刑。 以川师大杀人案为例,仅仅因为疑犯被鉴定患有抑郁症,不能简单地得出可以免除死刑的结论。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综合地判断,依据法律和事实来作出公正的判决。总之,抑郁症不是免除死刑的必然理由,最终的量刑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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