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拒执罪是否包含调解书?
我有个民事调解案子,对方拿到调解书后就是不执行。我听说有拒执罪,但不太确定调解书是否在拒执罪范围内。想问问,最高法院规定的拒执罪里到底包不包含调解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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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拒执罪。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判决”大家比较好理解,就是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的决定;“裁定”呢,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就某些程序问题或者部分实体问题做出的决定。 关于调解书是否包含在拒执罪范围内,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也就是说,调解书虽然本身不属于判决、裁定,但法院为了执行调解书而作出的裁定,是可以作为拒执罪中“裁定”的范畴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构成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等。 所以,调解书虽然形式上和判决、裁定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其执行力,相关裁定是受拒执罪约束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性和执行力的维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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