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
我是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工作了一段时间,发现单位没给我交住房公积金。我就想问问,从法律上来说,单位需不需要给临时聘用人员交住房公积金呢?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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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职工权益的一部分,对于职工购房、租房等住房相关需求有很大帮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于“在职职工”的定义,并没有排除临时聘用人员。只要临时聘用人员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在职职工的范畴。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临时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单位是需要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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