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是否能够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一个在商业活动中需要特别关注的罪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简单来说,就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主要强调的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交易自由产生强迫效果,还故意去这么做。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的情形。该条文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里的“暴力、威胁手段”以及列举的各项行为,都体现出犯罪人主观上是故意要去强迫他人进行交易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强迫交易罪中,如果是过失行为,比如因为语言表达不当、沟通有误等非故意地让对方感觉受到强迫,但并没有主动追求强迫交易的结果,一般是不会构成强迫交易罪的。 例如,商家在推销商品时,因为过于急切地介绍产品优势,让顾客产生了被强迫购买的感觉,但商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也不是故意要强迫顾客,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就不属于强迫交易罪。 不过,虽然过失一般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如果因为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忽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