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工伤认定后如何进行赔偿?


当企业破产且工伤认定完成后,赔偿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首先,在赔偿顺序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意味着工伤职工的相关赔偿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于优先地位。 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职工,赔偿方式有所不同。一到四级的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为了保障他们在退休前的医疗需求,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 五到十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需要关注企业破产清算的进展,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工伤赔偿权益,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以便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相关概念: 破产财产: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等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