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和不构成犯罪该如何判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判定其未遂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停止形态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这里强调“正在使用中”,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进行破坏,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接下来分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的判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着手实行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比如,行为人开始拆卸汽车的关键零部件、在飞机上安装爆炸装置等。而“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他人制止、工具故障、意外情况等。例如,某人试图破坏火车的刹车系统,但在操作过程中被铁路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种情况就属于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然后探讨不构成犯罪的判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比如,只是轻微刮蹭了汽车的车身,对车辆的安全行驶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例如,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交通工具进行了一些正常的操作,但意外导致了看似破坏的结果,由于其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犯罪。三是破坏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停放在仓库中待维修或者报废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构成该罪。 在实际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客观表现、行为对交通工具安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准确的判定。同时,在遇到涉及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的司法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