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该如何对职工工伤进行赔偿?


企业破产后对职工工伤的赔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要明确赔偿的资金来源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分配前,需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 在优先清偿上述费用后,应当向工伤员工支付以下赔偿项目:一是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也就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二是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对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的职工的一种经济补偿;三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笔费用是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在失业后能够有一定的经济支持进行再就业等。 如果企业还存在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都应当一并清偿。 对于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还有特殊的规定。例如,对于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应一次性足额提取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时所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保障其后续的医疗需求。 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