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无特定身份者能否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我在了解法律知识时,看到承继的共同犯罪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如果一个人没有特定身份,比如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之类的,那他能不能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呢?我很困惑这个身份因素对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有没有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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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承继的共同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在他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中途加入进来,和前面的人一起完成犯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形态。比如,甲正在盗窃,乙在甲盗窃过程中加入,和甲一起继续完成盗窃行为,乙就可能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 而无特定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在一些犯罪中,特定身份并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不论有没有特定身份都能构成该罪。在这种情况下,无特定身份者当然可以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例如在普通的盗窃罪中,并不要求犯罪人有特定身份,只要参与到盗窃行为中,中途加入实施盗窃,就可以和先行为人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只要无特定身份者和先行为人有共同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就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对于某些身份犯,也就是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情况就比较复杂。比如贪污罪,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人员才能构成实行犯。无特定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如果无特定身份者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过程中,明知对方身份和行为性质,中途加入并为贪污行为提供帮助,如帮助转移赃款等,此时无特定身份者可以成立贪污罪的承继的帮助犯。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情形有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所述,无特定身份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的,但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和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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