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给离职员工发年终奖吗?


在探讨公司是否可以不给离职员工发年终奖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年终奖并非法定的劳动报酬。与工资、奖金等按月或按规定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同,年终奖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员工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标准的一项奖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这就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权来决定年终奖的发放。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决定不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比如规定只要员工在发放年终奖时在职,就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员工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离职,企业却不发放年终奖,就可能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企业和员工都应当遵守其中的约定。 另外,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年终奖发放的明确规定,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那么也应当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例如,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获得年终奖,而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绩效考核且达到标准,企业就应该按照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公司是否可以不给离职员工发年终奖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合同约定或合法的规章制度规定,企业就应当按照相应的约定或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但也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离职员工认为企业不发放年终奖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与企业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