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只有一套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我是债权人,现在债务人欠我钱不还,我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了解到他名下只有一套房,我不太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这套房子来偿还我的债务,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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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只有一套房,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强制执行的含义。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便债务人只有一套房,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例如,债务人虽然只有一套房,但他的成年子女名下有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就可能会对该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又或者,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为了不还钱把自己名下其他房子转让了,这时候法院也能执行这套所谓“唯一住房”。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能为被执行人提供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法院同样可以强制执行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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