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后,单方是否可以更改孩子的姓名?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我想给孩子改个名字,可前夫不同意。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夫妻离异的情况下,我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没有权利单方给孩子更改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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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异后,关于单方是否可以更改孩子姓名这个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姓名权的基本概念。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姓名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这就意味着,夫妻离异后,单方一般不可以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为孩子姓名的确定往往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意愿体现,即使离婚后,任何一方也不能随意改变。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更改孩子姓名,应该与另一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这是为了保障双方在子女姓名问题上的平等权利,避免一方的擅自行为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夫妻离异后,单方不可以随意更改孩子的姓名,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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