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担保吗


保险公司是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的。财产保全担保,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要给法院提供一个担保。要是因为这次财产保全申请错了,给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了损失,那么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就得赔偿。 在这其中,财产保全责任险把保险产品设计成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专门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这个险种里,财产保全申请人就相当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一方。它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人,更像是一个生产产品(保险产品)的生产者,把产品卖给投保人。然后投保人拿着这个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去为自己的财产保全申请做担保。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条款和保单的规定,履行保险义务。 这种担保方式,和金钱担保、实物担保的作用是一样的。要是发生保全错误,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这样就能保证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也就实现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 。诉讼保全责任险既符合财产保全担保规则,又打破了担保规则的一些局限,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这对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保全风险都有好处。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因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既降低了申请人的风险,也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是投保人,被申请人是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这种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没有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所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且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要写清楚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内容,还要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