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采用什么主义?
我在学习留置权相关知识时,看到有留置权采用什么主义这种说法,但不太明白具体意思。想了解一下,留置权到底采用的是什么主义,这对实际的法律操作和权益保障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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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采用的是法定主义。所谓法定主义,通俗来讲,就是留置权的产生、行使等方面不是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享有留置权。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置权的法定产生条件。债权人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能够行使留置权。 采用法定主义主要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如果留置权可以由当事人随意约定,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滥用权利,给债务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而通过法律规定,可以确保留置权的行使有明确的界限和条件,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例如,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了承运人在这种情况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而不是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留置权。但承运人在留置货物时,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比如要妥善保管留置物等。 总之,留置权采用法定主义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留置权的行使更加规范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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