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和留置权人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留置权和留置权人这两个概念,有点弄不清楚。我想知道它们到底有啥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场景里,它们各自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能不能给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呀,这样我能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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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留置权人是两个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概念。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所说的动产就是留置财产。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汽车修理店修理,修理完成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用,此时乙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甲的汽车。 留置权人则是指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在上述例子中,乙汽车修理店就是留置权人。留置权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其权利包括占有留置财产、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优先受偿等。义务方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留置权是一种权利,而留置权人是享有这种权利的主体,二者概念不同,但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留置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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