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


在探讨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后一方可否反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协议的概念。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它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这意味着,如果只是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但还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反悔是有可能导致协议不生效的。比如,夫妻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之后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这份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就可能不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如果一方仅以自己后悔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除非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例如,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另一方的威胁,被迫同意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 此外,对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部分,如果一方反悔,想要变更抚养权,也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综上所述,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捺印后一方是否可以反悔,要根据是否办理离婚登记以及具体反悔的内容来判断。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方反悔可能导致协议不生效;办理离婚登记后,反悔财产分割协议需有法定情形,反悔子女抚养问题也需符合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