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予后被卖了,原来的房东还能追回吗?
我之前把一套房产赠予了别人,结果这人把房子给卖了。我现在心里有点后悔,想把房子拿回来,可又不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行不行。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把房子追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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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原来的房东能否在房产赠予后且被受赠人卖掉的情况下追回房产,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赠与合同相关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成立。不过,对于房产这种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对于房产,权利转移是以办理过户登记为准。若房产还未过户,赠与人通常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房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正常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若受赠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若房产已被转卖,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如果受赠人转卖房产时,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的,即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房产存在权利瑕疵,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且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登记,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原房东一般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追回房产,只能向受赠人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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