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连带共同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当存在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时,准确认定他们的责任对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连带共同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多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而被要求的保证人不能以其他保证人也有责任为由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根据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一个保证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他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如果保证人之间有约定各自的分担比例,那么按照约定来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担。 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为丁的民间借贷债务提供担保,债务金额为 30 万元。若债权人要求甲承担全部债务,甲在承担了 30 万元债务后,若他们三人没有约定分担比例,那么甲可以向乙和丙分别追偿 10 万元,同时也可以向债务人丁追偿全部 30 万元。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部分保证人可能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债务人破产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履行能力的保证人可能需要多承担一些责任,但之后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向其他相关方进行追偿。 此外,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会影响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部分或全部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未向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但如果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的权利,其他保证人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总之,民间借贷中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责任认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合同约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债务人也应该积极履行债务,以减少保证人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