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吗?
我身边有个孩子,他的父母不幸离世成了孤儿。我很心疼他,想收养他。不知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像他这种丧失父母的孤儿能不能被我收养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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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是可以被收养的。 收养,简单来说,就是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建立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对于收养的条件和范围,民法典有明确的规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孤儿权益的保护和关注,旨在为这些失去原生家庭保护的孩子提供一个新的温暖家庭。 不过,想要收养孤儿,收养人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收养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总之,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符合条件的收养人收养,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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