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是否互相抵扣?
我开了家小公司,在处理税务的时候,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太明白。不知道这两者能不能互相抵扣呢?要是能抵扣的话,该怎么操作,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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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抵扣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概念。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卖东西时要交的税。进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你买东西时支付的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这就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不过,也有一些不能抵扣的情况。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和申报,才能实现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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