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是否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份合同,现在发现合同里有几条条款不太合理,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但其他条款还可以接受。我想问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能不能只撤销合同里这几条不合理的条款,而不是把整个合同都撤销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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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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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是存在可以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的情况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对于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的问题,如果合同部分条款的可撤销性具有相对独立性,即该部分条款与其他条款在内容、目的等方面可以清晰区分,撤销该部分条款不会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和履行,那么是可以只撤销这部分条款的。例如,合同中有一个价格条款因为重大误解而订立,且该价格条款与合同的其他交易条款、履行方式等没有紧密的关联性,那么当事人可以仅请求撤销该价格条款。 然而,如果合同部分条款与其他条款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撤销部分条款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可能就不能只撤销部分条款,而需要撤销整个合同。比如,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质量标准条款与工程价款、工期等条款紧密相关,如果工程质量标准条款存在可撤销情形,撤销该条款可能会使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混乱,此时可能就需要撤销整个合同。 总之,能否只撤销合同部分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条款之间的关联性、撤销部分条款对合同整体的影响等因素,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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