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双方不能约定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非完全不能由双方约定,但有一定的法律规范限制。 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是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而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对于双方能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时是允许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立法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法定化的严格限制,除了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法定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该约定无效。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自行约定终止条件来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业绩不达标,劳动合同终止”,这种约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属无效。若用人单位以该约定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原则上应遵循法定情形,双方不能自行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终止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