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还能再次申请执行?

我之前申请了强制执行,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撤回了申请。现在我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线索,我想重新申请执行,不知道还能不能申请。想问下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到底还能不能再次申请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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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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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往往会关心是否还能再次申请执行这一问题。下面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回执行申请”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法院表示不再要求法院继续执行该法律文书,从而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根据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通常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这是因为撤回执行申请只是当事人对自己本次执行程序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权利。只要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就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该时效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过,再次申请执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情况。如果是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之后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会对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进行扣除。另外,如果超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才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可能会以超过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经审查成立的,可能会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后一般能再次申请执行,但要留意申请执行时效以及和解协议履行等相关问题,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合法的执行程序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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