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效力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我们详细讲解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欺诈和胁迫的民事行为。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而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对于欺诈胁迫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在民事行为中存在欺诈情况,受欺诈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也就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来撤销这个民事行为。一旦该行为被撤销,那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受胁迫的一方同样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在撤销之前,这个行为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同样自始无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要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等情况,撤销权都会消灭。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欺诈胁迫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赋予了受损害方撤销的权利,但要及时行使并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