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出行人可以是单位吗?
我公司安排员工出差,想了解开具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时,出行人能不能写单位名称,而不是员工个人名字。不知道这样操作符不符合规定,会不会有什么税务风险,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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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出行人能否为单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的基本概念。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是指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讫旅客运输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旅客运输收入款项凭据时,向付款方开具的发票,常见的有火车票、飞机票、长途客车票等。 从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看,旅客运输服务是针对个人提供的服务,出行的主体是自然人。因为运输服务的接受对象是具体乘坐交通工具的个人,是个人接受了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位移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反映真实的业务情况。旅客运输服务的真实业务是个人出行,所以发票上的出行人通常应该填写实际出行的个人姓名。 另外,从税务角度来说,企业取得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时,也有明确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也就是说,只有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企业才可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出行人写成单位,不符合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要求,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税务抵扣。 综上所述,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出行人一般不可以是单位,而应该填写实际出行的个人姓名,这样既符合业务真实情况,也符合发票开具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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