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院未经同意切除坏死肾脏,患者能获得医疗损害赔偿吗?

我在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时,医院未经我同意就切除了坏死的肾脏。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向医院索要医疗损害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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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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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过程中,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切除坏死肾脏的情况,患者是否能获得医疗损害赔偿,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医疗损害赔偿,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对患者进行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姚某诉某县人民医院的这个案例中,如果医院在切除坏死肾脏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得姚某或者其近亲属的明确同意,那么医院就存在过错。即便切除的是坏死肾脏,但从程序上来说,医院违反了告知义务。不过,判断是否能获得赔偿还需要考虑损害后果。虽然切除的是坏死肾脏,但这一行为可能给患者带来了其他的损害,比如额外的身体痛苦、心理创伤等。如果患者能够证明因为医院未经同意切除肾脏的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害,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患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总之,在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医院的过错以及自身所遭受的损害,然后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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