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能否出售房屋永久居住权?
我有一套房子,之前给别人设立了永久居住权。现在有人想买这个居住权,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能不能把这个房屋永久居住权出售,想知道民法典对此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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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能否出售房屋永久居住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就是居住权人可以在他人的房子里居住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时,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居住权是不能出售的。这里的“出售”本质上就是一种转让行为。居住权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特定人的居住需求,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它是基于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特定关系或者约定而产生的,比如为了照顾老人、赡养等目的。 如果允许出售居住权,可能会破坏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和设立目的,还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纠纷。例如,居住权人随意出售居住权,可能会导致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会让真正需要居住保障的人失去居住的权利。 所以,无论是“永久居住权”还是一般的居住权,在民法典框架下都是不可以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居住权的出售等转让行为。否则,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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